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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

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

财税〔2008〕177号
2008-12-29

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

【文 号】 财税〔2008〕177号
【成文日期】 2008-12-29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国家税务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:

经国务院批准,从2009年1月1日起,提高部分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。具体规定如下:

一、将航空惯性导航仪、陀螺仪、离子射线检测仪、核反应堆、工业机器人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%、14%提高到17%。

二、将摩托车、缝纫机、电导体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1%、13%提高到14%。

具体产品清单见附件。

三、具体执行时间,以 “出口货物报关单(出口退税专用)”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。

特此通知。

附件下载:

财税〔2008〕177号 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.xls

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

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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